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转变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作风,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促进中层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勤政廉洁,提高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效能,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副职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含派出的中层管理人员,不含公司班子成员)。
第三条 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实施问责:
1、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党政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经营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履职年度考核连续排名末位的;
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和安排的工作、事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对上级部门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局部或全局工作的;
3、在安全工作中,安全意识淡薄,不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排查和整改的;对上级部门督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并发生事故的;对安全事故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不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
4、在重点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项目超计划投资严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或违规转包、分包,或擅自开工建设的;管理不到位,造成建设项目资金损失或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工期延误致使建设项目不能发挥应有经济效益的;违反集团和公司采购管理规定的;采购的物资在价格和质量上存在严重问题的;
5、所管辖的单位(部门)因下列情形致使企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单位(部门)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在对外活动中,擅自超越权限承诺优惠条件、给予信用、经济担保,损害企业利益的;管理混乱,相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规、违纪行为的;对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包庇、袒护的;瞒报、虚报、迟报、谎报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6、违反民主管理制度,在职工利益分配、招聘用人等方面违反公司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按照公司企务公开有关规定应当向职工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引起职工群众严重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7、在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等事关企业利益、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麻木不仁、拖延懈怠、不及时到达现场,不正确执行公司调度指令,工作滞后或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8、信访承办单位未按程序正确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办理又无明确回复,激化矛盾的;政治敏感性不强,发生较大信访事件,造成群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及后果较严重的;对职工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不及时妥善处理,甚至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故意挑起事端,导致事态扩大的;
9、违反集团和公司管理规定的;
10、公司党政认为可以实行问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六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检查;
(六)劝其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问责对象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八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2、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第九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中层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按一般员工对待且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公司纪委、监察审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上级领导指示、批示、意见建议和上级机关通报;
(二)公司党政指示、批示、意见建议和通报;
(三)职工代表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对业务相关的单位或部门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公司职能部门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和中层管理人员考评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它渠道反映的。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公司党政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对象必须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向公司党政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四条 调查组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公司党政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后,由公司党政作出问责处理决定。
公司党政对中层管理人员作出的问责处理决定,应当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党政作出问责处理决定后,由公司纪委、监察部门下发《问责处理决定书》。《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等。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问责人和其所在单位。
公司党政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人员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对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同时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除诫勉谈话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外问责决定应向公司各单位公开。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依照党纪政纪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派出的参股、控股公司班子成员实行问责,比照本办法执行。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对所属基层管理人员实行问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