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2/02 17:29作者:人气: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公司各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技能培训的内容、方法、形式、检查与考核。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2 定义或术语
2.1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子(分)公司、车间(分厂)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2.2 特种作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如:电工作业、焊接作业、爆破作业、锅炉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子(分)公司内车辆运输等。
2.3 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督查。
3.2 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子(分)公司具体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3.3 公司安全保障部对公司及子(分)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3.4 子(分)公司安全保障部门对本子(分)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考核,核发本子(分)公司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合格证。
3.5 车间(分厂)级安全教育由本车间(分厂)负责人组织实施。
3.6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本班组班组长组织实施。
4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4.1 公司、子(分)公司、经营单位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等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质量、经营、储运、保卫等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兼职人员应按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3 公司其它领导、子(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的领导,应根据行业和公司发展要求,按照最新有关规定,参加行业和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4 子(分)公司的安全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部负责人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4.5 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子(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可参加股份公司安全保障部举办的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培训班,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4.6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4.6.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生产经营的法规、规章、标准,行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标准、政策;
4.6.2 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4.6.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4.6.4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及基本方法;
4.6.5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6.6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4.6.7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4.6.8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5.1生产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门、生产车间(分厂)、班组组织实施,全年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管理部门监督对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5.2.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股份公司安全规章制度、规范、标准;
5.2.2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5.2.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环境及危险因素;
5.2.4 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内容;
5.2.5 本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操作要领,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隐患的发现与消除,设备故障的识别与排除;
5.2.6 有关事故案例等;
5.2.7 公司及子(分)公司规定的其它内容。
6 新员工上岗安全教育培训
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1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6.1.1 国家和公司、子(分)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6.1.2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防火防爆等常识;
6.1.3 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6.1.4 股份公司、子(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1.5 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6.1.6 子(分)公司规定的其它内容
6.2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6.2.1 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6.2.2 本单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2.3 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6.2.4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2.5 子(分)公司规定的其它内容
6.3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32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6.3.1 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6.3.2 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6.3.3 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6.3.4 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6.3.5 子(分)公司规定的其它内容
7 转岗、复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管理人员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的人员除了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外,应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安排参加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9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9.1 非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季节性临时工的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内容为:生产工艺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9.2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执行。
9.3 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股份公司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10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安全教育培训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组织生产。
11 班组日常安全教育
11.1 基层单位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子(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规定。子(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和技安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11.2 子(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11.3 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二级单位领导批准。
11.4 子(分)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每半年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安全部长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子(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领导、技安员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11.5 子(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11.6 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1.6.1 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11.6.2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11.6.3 结合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11.6.4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11.6.5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11.6.6 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11.6.7 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11.6.8 其他安全活动。
12 安全教育培训组织管理及奖罚
12.1 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12.2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各单位应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并落实。
12.3 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12.4 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2.5 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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