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市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抓党建工作考核制度,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确保党中央、省委和市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某某市年度综合考核工作规定(试行)》《某某市年度综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及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方面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市直单位、市管学校、市管国有企业、公立医院等方面党委(党组)的党建工作成效考核。
第四条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精准,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综合评价、系统分析,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的原则,采用平时监测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研判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统筹开展全市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工作。按照统筹推进、分类负责的原则,明确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委企业工委、全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分别为县(区)、市直单位、市管学校、市管国有企业、市级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成效考核主要考核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委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市政协机关党组、市委统战部、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委政法委等为考核责任单位(具体分工见附件)。各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市考核委统筹部署和市考核办具体安排,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研究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开展监测评估,加强日常督查指导,协调推进考核工作。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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